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施用一級毒品及恐嚇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2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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