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證人 廖亞麗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發還受領書1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任將拾獲財物據為己有所獲利益與所肇損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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