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
叁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