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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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士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90
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6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葉士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葉士男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惟其為減免借款利息,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8月底,在新北市八里區廖添丁廟對面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設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 嗣某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嗣孟 舒棋 、 徐秀鳳 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葉士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 孟舒棋 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被害人徐秀鳳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告訴人孟舒棋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0張。
㈤被害人徐秀鳳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
㈥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8日華泰總新莊字第
1080010430號函附開戶資料及客戶對帳單、109年2月7日華泰總新莊字第1090000865號函附客戶對帳單各1份。
㈦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67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法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復因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雖有意尋求和解,然告訴人孟舒棋及被害人徐秀鳳均無和解意願,致未能和解,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09年度偵字第1676號卷第5頁),及告訴人孟舒棋、被害人徐秀鳳所受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郭先生」因而獲得減免借款利息新臺幣(下同)4,0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9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是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及地點│匯款金額│││被害人│││(新臺幣)│├──┼───┼────────┼───────┼─────┤│1│告訴人│先加入孟舒棋社群│108年9月10日│3萬元│││孟舒棋│軟體臉書為好友,│22時02分(起訴│││││再於108年9月10│書誤載為22時20│││││日22時許,以微信│分)許,在高雄│││││向孟舒棋佯稱:其│市○○區○○路│││││叔叔負責搭建澳門│318號土地銀行│││││各大博彩網站,澳│楠梓分行│││││門新葡京網站每天││││││有4次漏洞,賠率││││││會大增,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孟││││││舒棋陷於錯誤而匯││││││款。│││├──┼───┼────────┼───────┼─────┤│2│被害人│先以網路交友為幌│108年9月12日│3萬1,345元│││徐秀鳳│,再於108年9月│11時26分許,在│││││11日14時16分許,│高雄市仁武區八│││││以LINE向徐秀鳳佯│德南路139號臺│││││稱:可投注其公司│灣銀行仁武分行│││││(澳門 勵駿 創建有││││││限公司)云云,致││││││徐秀鳳陷於錯誤而││││││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