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自字第3號自訴人 谷欣諭 自訴人 江宛儒 前列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 吳威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當事人進行和解中,陳請本院再開辯論,而本案係告訴乃論之罪,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