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債權人 鄧啟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忠詹珮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原因事實。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如利息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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