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561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可送達楊俊傑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足資認定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釋明文件影本(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列明日期、項目、金額、總金額,並依序註記足資認定之文件。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醫療單據等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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