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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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展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之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受刑人嗣具狀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9年12月18日聲請書1紙在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再本案附表編號1之罪,在形式上雖已經執行,然揆諸上揭說明,尚難認附表編號1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件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7月+3年2月+1年6月=5年3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28罪之罪質(包含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
7月,日後則由檢察官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3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60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27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4月01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3月20日│109年0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23日│109年03月23日│109年0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21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3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03日│109年03月15日│109年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18日│109年03月23日│109年0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21日│109年03月21日│109年0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23日│109年03月24日│109年0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24日│109年03月20日│109年0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9067、10190、1020│││7、10458、10805、│7、10458、10805、│7、10458、10805、│││11167號│11167號│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第949號│、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28│││├────────┼──────────┼──────────┼──────────┤││││││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0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57、7072、7205、│││││8179、8188、8334、85│││││51、8636、8687、9054│││││、9067、10190、1020│││││7、10458、10805、│││││11167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事實審││、第949號││││├────┼──────────┼──────────┼──────────┤││判決日期│109年08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70號││││判決││、第949號││││├────┼──────────┼──────────┼──────────┤││判決│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之罪,執行完畢。││備註│編號2至2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26至2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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