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威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威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109年2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上開扣案物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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