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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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
呂信立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妙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4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 陳妙之 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妙(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68年1月1日因去向不明,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列為失蹤人口查尋,嗣於83年4月14日經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註記列管為失蹤人口,迄今仍尚未尋獲,失蹤已滿7年。
而聲請人業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3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迄今仍無失蹤人之信息,是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陳妙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99年6月15日高市鎮戶字第0990003216號函文暨所附查尋人口資料表、失蹤人之妹妹 鄭陳施 99年5月18日之訪談紀錄、陳妙及鄭陳施之戶籍謄本、陳妙之家屬名冊各1份、相關之戶籍登記資料1批等書證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家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依上揭鄭陳施之訪談紀錄內容,鄭陳施於訪談時陳述:陳妙已失去聯繫約20年,其未婚,亦無子女,其失去音訊很久,其他家屬均不認識陳妙等語,是鄭陳施已明確陳述陳妙業已失蹤多年之事實,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關於陳妙是否有尋獲之紀錄,經該分局於100年6月24日以高市警前分戶字第1000016787號函覆稱:「經查陳員目前(發生原因:遷出未報未按址遷入、報案人:前鎮戶政所)列管失蹤人口協尋中。」並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從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陳妙至遲自83年4月14日起即行蹤不明,迄今仍尚未尋獲,其失蹤已滿7年等情,應可採信。又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則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妙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失蹤人陳妙自83年4月14日失蹤,則計至90年4月14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院爰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