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3號債權人 賴聰質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郭源水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聰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 郭雨新 (彰化縣○○鎮○○路○○○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將該回函陳報本院。
二、提出債務人郭源水、 黃麗嬌 (彰化縣○○鎮○○路○○○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