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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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王東銘 被告 黃朱鳳玩
黃朱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住所之記載,應由「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7」,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