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債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耿安蔡昱君 之繼承人人債務人 陳育勝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陳耿安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人債務人 陳奕維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陳耿安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陳耿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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