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2號抗告人 蔡坡言 上列當事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2號事件之裁定,提狀抗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迄未繳納,其抗告尚不符法律程式,有不合法之事由。惟此事由屬可補正之事項,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即依法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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