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債權人泰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吳那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㈠債務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1樓㈡債務人吳那熒住居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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