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㈠「96年」3月24日;㈡「96年」5月11日;㈢「96年」6月15日;㈣「96年」6月16日,分別更正為㈠「97年」3月24日;㈡「97年」5月11日;㈢「97年」6月15日;㈣「97年」6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㈠「96年」3月24日;㈡「96年」5月11日;㈢「96年」6月15日;㈣「96年」6月16日,實應為「97年」3月24日;㈡「97年」5月11日;㈢「97年」6月15日;㈣「97年」6月16日,應予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