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恢復通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丙○
丁○○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 律師
張克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恢復通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10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