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96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