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632號債權人 李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正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正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存款憑證為證,惟按消費借貸之成立:1、須借貸雙方有借款之「合意」;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