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93號債權人同心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立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7
月28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