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潘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5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潘美雲│桃園縣大園鄉農會│101年8月31日│33,200元│FA二0八七九七│││1│││││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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