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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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1.相對人於93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20210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76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10元林國義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0210元林國義民國96年2月6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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