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所犯不應減刑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不應減刑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6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