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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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74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634號假扣押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以案外人柏林偽造買賣契約,將相對人所有台北市○○區○○段3小段202、2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建物,建號360、364號,門牌台北市○○○路○段○○巷○號、5之1號所有權;台北市○○區○○段1小段43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建物,建號2404號,門牌台北市○○○路○段○○○巷○弄○○號12樓所有權;台北縣土城市○○段472、4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建物,建號598號,門牌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柏林,柏林再與聲請人通謀虛偽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致相對人無法回復原狀為由,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損害賠償請求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6634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嗣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民事訴訟事件,追加聲請人為被告,但其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聲請人與柏林間就上開不動產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非以相對人無法回復所有權,請求聲請人以金錢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有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影本附卷可稽,自難認相對人係就本件假扣押裁定保全之請求起訴。本院復查無相對人已就本件假扣押裁定保全之請求起訴之事實,聲請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莊滿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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