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吳明亮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80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原告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18573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7,885元(即被告所主張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昀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