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林宏諺 被告高雄市鳥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4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債務人 林惠造 在被告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49,
167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9,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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