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兩造之學歷、職業、收入、名下財產等證據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