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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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榮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宇文 原告 王吳綉枝
王杏君 被告 林燦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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