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533號債權人 高銨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文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2萬元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
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蕭文凱所有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P為債務人蕭文凱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支付20000元利息給第三方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答應願意吸收利息之書面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