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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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526號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杏林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張夢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白雪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杏林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