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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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沈志剛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郭建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有部分與本訴不同(本訴部分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反訴部分除請求分割共有物外,另有移轉登記請求權),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800元(計算式:372,
168×1,068/372,168×600=640,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陳佩怡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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