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泓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仲偉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7年12月13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