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丁洋機 被上訴人菲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玉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萬1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杜慧玲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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