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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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原告 周福崇 被告 周益田 被告 周登國 被告 周啟瑞 被告 周再興 被告 周再成 被告 周再居 被告 李周四 是被告 周英 被告 周梅 被告 周寶治 被告 邱碧柳 被告 周金傳 被告 周金昌 被告 周金富 被告莊 周貴美 被告 李月娥 被告 周家豪 被告 周昱勝 被告 周惠婷 被告 周汶諭 被告 周曉雄 被告 周曉勝 被告 周秀娥 被告 張周秀珍 被告 周秀穎 被告 周錦豐 被告 周宏茂 被告 周麗女 被告 周麗玲 被告 周沂璇 被告周 蔡玉環 被告 周昭陽 被告 周昭良 被告 周芬梅 被告 周詩穎 被告 曾許瑋芸 被告 吳許 罔嫌 被告 周麗美 被告 周麗華 被告 周麗珍 被告 周麗卿 被告 周麗君 被告 周秀卿 被告 許朝和 被告 許朝祥 被告 陳許惠美 被告 趙仁德 被告洪 趙麗香 被告 趙麗華 被告 趙麗秋 被告 郭淑勤 被告 許晉銘 被告 許家華 被告 鄭阿賜 被告孫 鄭心桃 被告 黃明益 被告 鍾黃玉珠 被告 黃孔雀 被告 黃淑玲 被告 黃麗雲 被告 蔡文成 被告 蔡文凱 被告 蔡美珍 被告 鄭許忍 被告 鄭達國 被告 鄭達民 被告 鄭念信 被告 鄭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周馬繼 之遺產即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由公同共有關係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關係,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