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恩綺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14時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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