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