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 名代理人 陳祺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支票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新臺幣)116,
3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臺幣)216,317」。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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