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劉思叡 即御盛企業社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