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廣告壓克力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狀況,今又於酒後違犯毀損罪,顯見被告貪戀杯中物之餘嚴重缺乏行為自制力,暨本件犯行之手段、告訴人之損失程度,與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