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張悅桂 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被告 鄭秀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