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戊○○○
丙○○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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