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告 林千禾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被告 華健祥
華健志 桂彩妹 桂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以此為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即計5,212,020元【計算式:106,000(交易單價,元/平方公尺)×49.17(系爭房屋總面積,平方公尺)=5,212,020】,扣除上開基地價值1,730,045元【計算式:170,0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3,08
3.86(土地面積,平方公尺)×33/10000(原告應有部分)=1,730,0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1,975元【計算式:5,212,020-1,730,045=3,481,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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