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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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6月(按聲請書誤載為6年1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月確定,合計刑期6年1月,於民國107年6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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