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 林慶銘 非訟代理人 江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閎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林慶銘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 林慶銘 非訟代理人 江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閎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林慶銘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