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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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瑋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瑋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瑋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6月3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738字第5318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45至14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部分,均係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係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梁瑋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10年2月6日②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11日③110年3月19日至110年4月11日④110年3月15日至110年4月11日⑤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1日⑥110年4月8日至110年4月11日⑦110年4月11日⑧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11日⑨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1日⑩110年4月6日至110年4月11日⑪110年5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6日至110年5月4日,應予更正)①110年2月6日②110年3月26日至110年4月11日③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6日至110年4月1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8日110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執字第96號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34罪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8日①110年3月31日至110年4月8日②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9日③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12日④110年3月初至110年5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000年0月間至110年5月5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8日110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執字第96號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56罪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4日至110年4月9日110年5月至110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8、987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偵字第10637、10681、98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8日110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執字第96號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78罪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至110年3月11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2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7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3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8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3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8日112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49號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強制換頁==========編號9(以下空白)罪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7日前某時至110年5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7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3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3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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