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鈞維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83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王鈞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4月30日16時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