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李玉春 被告 莊勝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