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柯中偉 債務人 梁智威 兼 梁文進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秀梅 兼梁文進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恆淵 即梁文進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雅婷 即梁文進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雅綺 即梁文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恆淵、梁雅婷、梁雅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文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梁智威、王秀梅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 伍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