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就竊盜罪之部分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前揭貳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竊盜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前揭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