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馥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被告 徐美麗
周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8萬5,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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